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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 ]

法掌门公司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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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股东出资不实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常发生的事情。股东之间也经常因此而发生纠纷,那么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是否有权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则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存在着高度信赖。这种信赖关系实乃合同关系。如果股东协议约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则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对其他出资到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种合同关系的角度着眼,立法者拟制出了瑕疵出资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因此,股东协议可以约定瑕疵出资股东向已经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自由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不妨碍守约股东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在双方为约定违约责任形式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