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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掌门2017-03-19法律经验
苏州离婚律师:有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未做详尽约定,有的写“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有的写“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均无异议”等等。我们来看看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就按“无共同财产”来处理吗?
 
法院调解离婚,未分财产
 
孙均与郭湘经人介绍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两女。2011年孙均向县法院起诉离婚。
 
县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同意离婚。《调解笔录》记载: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并同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郭湘认为,虽然孙均与郭湘在县法院离婚时的《调解笔录》记载双方当时均认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在离婚时确实存在XX县一套房屋及其他财物价值合计为14342540.62元。
 
郭湘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150万元归其本人所有。
 
一审法院支持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郭湘在离婚后主张分割其与孙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分割财产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对分割财产的范围应以本案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
 
孙均则认为,一审法院受理该案程序违法,该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的受理范围。
 
双方在2011年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现郭湘又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理由是在离婚诉讼中所做的陈述是违背真实意思的,法院所作的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均是违法的,如果事实情况真是如此,一审法院无权对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过的财产问题再次进行裁判,对该案的受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程序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孙均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孙均与郭湘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时并未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郭湘可以在离婚后就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
 
从郭湘提起的诉讼请求看,本案为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诉,而非离婚之诉,与县法院所做的离婚调解之诉非同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孙均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结语: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并非当事人书面约定“无共同财产”法院就依此认定无财产。只要存在共同财产,不论你写还是不写,它都是共同的。不争时它静静地躺在那里,争议时就全力证明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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