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农民工被欠薪申请财产保全却无力提供担保

法掌门2017-04-12法律经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财产可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当事人必须提供等额担保。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农民工往往属于经济困难群体,难以凑够足额的担保财产,来自外地的潘某等5位农民工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近日,经法援律师帮助,他们得以成功申请财产保全,目前,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潘某等5人都是农民工。2012年起,他们受包工头张某雇佣,到山东省临沂市一处工地从事一电厂脱硫技改工程。双方当时约定:工作期间,工人每月领取几百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待工程完工后一并结算。可工程结束后,张某以其不是工地实际负责人为由,迟迟不与潘某等5位农民工结算工资,也不肯写欠条,甚至一直躲避不见。在潘某等5人多方的努力下,2016年1月30日,张某才分别向他们写下欠条。随后,民工们多次拿着欠条到张某家向其催要,但张某避而不见,拒不支付。
 
  2016年6月,潘某等5人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立即指派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炫彦办理此案。
 
  考虑到案件审结以后的执行问题,朱律师到房管处调取了张某名下的房产信息,得知其名下有房产后,朱律师立即联系潘某,要求其为查封房屋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潘某是宜兴农村人,没有有价值的物品可提供担保。朱律师又多次与其他4位工人联系,询问是否有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为保全张某的房产提供担保,可得到的回答都是“没有”。
 
  为节约诉讼时间、避免张某在此期间转移房产,朱律师立即联系承办法官,请法官考虑到这些工人都是农民务工者,没有有价值的商品房或车辆,商量是否可以用农村私房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承办法官最终采纳了朱律师的建议,及时查封了张某的房产。
 
  2016年年底,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某情绪极其激动,认为他不是工地的直接负责人,而且他也没有收到挂靠单位的工程款,对于工资欠款的事实,他一概不予认可。朱律师认为,潘某等5位农民工系受张某雇佣从事劳务合同,工程结束后,张某又自愿写下欠条,载明了结欠这些工人工资款的事实,法庭应予以确认。最终,承办法官支持了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张某支付潘某等5位工人工资欠款57015元。
 
  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目前,该案正在强制执行中。 
文章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