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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因2020年疫情延长9天假期,工资怎么算?

法掌门2020-01-30社会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延长3天假期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三天即2019年1月31日(周五)、2020年2月1日(周六)、2020年2月2日(周日)。由于2020年2月2日周日本来就是休息日,所以实际上增加的休息时间是2天。这两天应该属于和周六周日相同性质的休息日,不应扣除工资。因疫情需要上班的职工,企业有条件的安排补休,没条件的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苏州防控3号通告延长9天假期相比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苏州同日发布的防控3号通告中关于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的通知,其法律性质更加模糊。
  
  这多出来的9天假期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劳动者按照什么标准计薪。
  
  目前,苏州市人社局也在紧锣密鼓的讨论,相信方案很快会出台。
  
  小编观点,扣除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3天延长休假,按照休息日处理,剩余的5天假期应视为劳动合同的暂时中止。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编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无限的,停产本身已经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和压力,再让企业承担员工工资显然有失平衡。
  
  如果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那么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不应发放,因疫情需要上班的则按照正常工资发放。
  
  以上仅是法掌门小编的个人观点,相信苏州市人社局的官方文件在这几天里会陆续出台,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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