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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20年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用工法律

法掌门2020-01-30社会动态
  一、相关文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2、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人保〔2020〕1号)
  
  3、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0年第3号)
  
  4、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告二、企业用工法律问题(一)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问: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1)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2)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四)问:企业可以拒绝录用被隔离过或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五)问: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苏州律师在此结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和全社会高度重视,作为个人可以。勤通风、勤洗手、常消毒、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稳定情绪、增强信心,一定能打赢这场“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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