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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四步法

法掌门2017-03-16行业新闻
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是“简化版”的法律咨询。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陌生客户第一次给律师打电话,律师如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
 
客户通过各种途径(网络查询、熟人推荐等)找到律师,一般都会先电话联系。有的客户是和律师预约见面时间,有的客户则是直接在电话中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前者直接形成“当面咨询”,而后者是否形成当面咨询,取决于本次电话咨询的质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客户仅仅是电话咨询,之后再无下文,显然无法实现“促成委托”的目的。陌生客户在电话咨询中直接确定委托律师,这种可能性是极小的。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交付律师代理费,也是需要与律师见面才能办到的。所以,“促成面谈”是电话咨询的第一要务。
 
电话咨询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咨询时间短,一般少于当面咨询时间
 
如果没有预约,律师很难拿出大段时间用于接听电话。如果通话时间过长,也会影响其他重要电话接入。
 
电话咨询的“时间原则”是:一般以十分钟为限,不做过细的询问,解答也不充分展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律师了解客户遇到的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从而得到客户的认可,并做进一步接触,挑战非常大。
 
 
没有预兆,律师缺乏准备时间
 
客户随时可能来电咨询,猝不及防,内容五花八门。接听电话的时候,律师可能在车上,在床上,在饭桌,在卫生间,有可能是开会、开庭的间隙。客户咨询的内容,很可能超出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直接点到律师的盲区,律师连缓冲、准备的时间都没有。
 
有些电话咨询,客户原本可以通过百度搜索找到答案。律师解答纯知识性的问题,并不能体现独到的业务能力,答不上来的话,反而容易被客户误解为水平欠缺。客户将律师当“百度”使用,一方面是他不知道怎么通过搜索关键词寻找答案,一方面是他不知道怎么表达自己的需求。有的客户通过纯知识点的提问,来测试律师的业务素质高低。
 
电话咨询的“内容原则”是:尽可能不直接回答纯知识性质的问题,通过询问客户自身遇到的事情,了解客户真实的需求,给出操作性质的解答。
 
信息获得渠道单一
 
在当面咨询中,客户和律师都可以通过眼睛的观察,获取对方大量的信息。但是在电话咨询中,客户和律师都只能通过“声音”来获得信息,形成判断。这种单一的信息渠道,显然对律师了解客户、客户了解律师,都是很不方便、不准确的。这也正是将电话咨询转化为“当面咨询”的重要原因。
 
基于这一特点,电话咨询的“声音原则”是:口齿清楚、语气和缓、语调平稳、语速适中,用“声音”向客户塑造律师的形象:稳重、自信、亲切。如果客户对客户的“声音”建立起好感,就可以激发出“见面”的意愿。
 
电话咨询基本流程
 
围绕电话咨询的特点,律师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电话咨询:
 
第一步,快速了解咨询事项的法律性质。
 
客户在接通律师电话后,可能会直接向律师提出纯法律知识的问题,也可能一开始就喋喋不休地讲述自己遇到的事情。
 
如果是前者,律师不宜直接做出解答,而是迅速将问题导向客户遇到的事实部分。如果是后者,律师既要耐心倾听,又要及时打住。由于电话咨询的时间较短,律师应当在客户叙述之初,根据经验及客户陈述中的“关键词”,快速判断出咨询事项的法律范畴(刑事、民事、行政)和具体性质(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侵权等)。
 
如果客户咨询的事项不是律师特别熟悉的专业领域,律师可以做出两种选择:
 
1、继续倾听,掌握更多的信息,判断案件难易程度、工作量,分析客户的委托意愿是否强烈,自己能否承担;
 
2、建议客户寻求其他律师的帮助,或者向客户推荐自己熟悉的其他专业律师。
 
第二步,掌握主动权,了解咨询事项的关键点。
 
无论是当面咨询还是电话咨询,如果话语权在客户手中,极有可能说起来没完没了,甚至在提问中触及律师的知识盲区。为了节省时间,避免被动应答,律师在了解到咨询事项的法律性质后,根据有关要素主动向客户提问,以便做出进一步分析。
 
例如,在确定咨询事项为婚姻案件,则需要对结婚时间、共同财产情况、子女情况等要素做进一步询问。如果咨询事项为强奸案件,则需要进一步了解男女双方身份关系、发生行为的时间地点、何时报案等要素。
 
通过对上述法律要素的询问,律师大致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客户在事件中所处的优劣地位有了初步了解,为判断案件价值、工作量大小、客户委托意愿等做好了准备。
 
第三步,了解客户在咨询事项中的身份。
 
客户的身份,关系到他与咨询的法律事务的利害关系,对相关事实的了解程度,在相关问题上是否有决定权、影响力等等。同时,也关系到律师对工作费用如何出价。有些客户是为自己咨询,有些是为亲友咨询。客户的不同身份,会对律师最终的解答内容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步,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给予客户信心和希望,建议进一步面谈。
 
接听电话过程中,律师需要简单分析案件走向,给予客户信心,同时需要判断客户的委托意愿是否强烈。在一些大城市,客户见律师不容易,路途时间可能就要几个小时。尤其是外地的客户。律师不给客户信心,他为什么要跑那么远呢?就算咨询不收费,客户花费的时间成本和路费也不小。
 
在电话咨询中向客户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为避免结论过于草率,应当留有余地,给出多种可能性。多种可能性中,既有对客户不利的结果,也有对客户有利的结果。这也是吸引客户与律师进一步面谈的方法。
 
有些客户给律师打电话咨询,只是想获取法律知识,或者是印证自己对咨询事项的判断,并不想花费代价委托律师。如果客户咨询的事项有委托价值,律师需要促成与客户的面谈,那就需要有充足理由说服客户见面。
 
“促成面谈”的理由可以有很多,例如:
 
“你的事情比较复杂,电话里面不方便说太多。”这个理由有“吊胃口”的意思,在刑事案件的电话咨询中比较有效。客户担心自己的电话被司法机关监听,或者认为律师有一些高招不方便在电话里说,一般都会与律师面谈。
 
“你的事情比较复杂,我们需要当面看你提供的资料来做分析”。这也是要求客户面谈的理由。然而,有些不识趣的客户在听到这句话时,会说:“我发到你的微信或电子邮箱。”那么律师可以进一步补充:“我们在看这些资料的时候,还会向你提出很多的问题。”客户明事理的话,就不会再说什么。如果客户的回答是:“你有什么要问的,我们通电话就好了。”那就充分说明,这位客户是来占律师便宜的,根本没有委托诚意,也缺乏对律师劳动的尊重。是否继续与这样的客户接触,那就自己把握了。
 
电话咨询的禁忌
 
在电话咨询中,除了法律咨询通用的“四不原则”(不轻信、不争论、不承诺、不还价)外,还有两点禁忌:
 
第一个,不详答。
 
首先,电话咨询的时间比较短,律师完全凭借客户在电话中对咨询事项的简要介绍,没有审查任何证据材料,也没有查阅任何相关资料。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如果做出详细的解答,出现错误的概率很高。客户如果根据律师在电话中的详细解答做出决定,具有很大的风险。基于对客户的负责,律师不应当仅凭一面之词做出长篇大论的肯定性结论。
 
其次,电话咨询中的详细解答,透支了客户对法律服务的消费欲望,使得客户委托意愿消失。律师的咨询也是智力成果,详细的解答等于是向客户赠与了一笔价值不菲的财富。如果客户是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律师的咨询可以是公益性质的善举。如果客户有支付能力,律师的详细解答显然浪费了,是对自己劳动的不尊重。
 
电话咨询的详细解答,既是对客户的不负责,又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所以是禁忌。
 
第二个,不报价。
 
很多客户电话咨询的主要目的是“询价”。电话接通后就直接问:“请你们打官司要多少钱?”或者是在简单介绍案子之后开始询问律师如何收费。这类客户一般是很少和律师打交道的,甚至可能也欠缺大宗服务的消费经验。社会经验丰富的客户都明白,首先要看律师能够提供怎样的服务。上饭馆也不能问“在你这吃顿饭多少钱”,也得看你点什么菜、几个人吃啊。
 
客户不明白律师行业的特点,提出这样的问题也是正常的。尤其是收入不高的客户,律师收费的高低是他们选择律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上来就询价的客户,反倒体现出他们强烈的委托意愿,至少比那些白吃白喝的好很多。
 
如果客户提出这样的问题,律师应当尽量回避。在不了解法律服务的工作量之前,律师确实没法报价。所以,律师应当将话题引向客户需要律师解决的法律事项,对工作内容、难易、工作量做出判断。如果客户最终还是回到收费的问题,律师也不要轻易回答,而是尽可能促成面谈。
 
由于信息量太少,客户在电话中无法对律师有更多的了解(除非是慕名而来、熟人引荐),仅仅凭借短时间的声音交流,律师很难向客户充分展示自己与众不同的价值、独特的优势。客户选择律师的主要指标就是价格优势,高端的法律服务沦为恶性的价格竞争,失去了法律服务的内涵与尊严。因此,我们不提倡在电话中报价。
 
当然,一些刚刚入行的律师新人,不具有实务经验的优势,只能在服务价格上拼得一些份额,也是可以理解的。只不过这不是长久之计,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还是要脱胎换骨,以服务质量而不是服务价格去开拓自己的市场。
 
除了以上两点禁忌,还要着重强调“不承诺”原则。
 
有些律师为了实现“促成委托”的目标,为了吸引客户前来面谈,在电话咨询中不但大包大揽地承诺,而且还敢于吹嘘自己的关系、背景如何如何。这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情。
 
电话录音比现场录音更隐蔽,客户为了自身利益,在电话咨询中录音的情况并不鲜见,很多律师就在这方面栽了跟头。无论委托事项最终是否出现令客户满意的结果,律师的行为都是违纪性质,客户很可能以此作为把柄,要求律师退费。如果结果不好,那就更有可能对律师造成风险。有的律师甚至因此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在电话咨询中更应当保持警惕,遵守“不承诺”的原则。
 
当面咨询
 
在法律咨询中,“望闻问切”并非是绝对的时间先后顺序。尤其是“望”“闻”“问”三者,差不多是同步、交叉进行,不存在明显的界限。“闻”“问”“切”的时候,律师也在“望”,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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